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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_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添加时间:2024-12-04
本文摘要: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粗鲁不不受非法介入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拥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牵涉到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展开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能侵害(还包括其身体无法偷窥、淫秽等)是其最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拥有的有无自身属性和特点展现出出来的社会价值而取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迫淫秽他人或者羞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罪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险恶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淫秽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宽惩处。

” 包含要件 客观要件 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迫猥亵妇女,或者羞辱妇女的不道德。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淫秽、羞辱妇女具备违反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反妇女意志,即予以妇女现实表示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不道德表示同意,大自然无法正式成立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妇女表示同意行为人所展开的各种低俗粗俗的动作,如使用粗俗的语言勾引的,大自然也谈不上羞辱妇女的不道德。

其次,行为人使用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实行了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的不道德。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所指对遇害妇女的人身采行打伤、绑、堵嘴、擦脖子、按倒等侵犯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奸方法,使妇女无法镇压。所谓威逼,是所指对遇害妇女采行威胁、报复等方法实施精神上的强迫,使妇女无法镇压。

例如,以杀死、损害、揭露隐私、破坏私誉、谋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领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遇害妇女正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展开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威逼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镇压、知道镇压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展开报复、愚弄或者利用妇女患病、惊醒之机展开淫秽;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性刺激等方法对妇女展开淫秽;利用或者冒充医治对妇女展开淫秽等等。对于“淫秽”的说明 所谓淫秽,是指以性刺激或符合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行的低俗不道德。

淫秽既可以再次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放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淫秽儿童的,才包含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不断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权利也将获得法律维护。所谓猥亵妇女,是所指对妇女的碰碰、舌嘴巴、咀嚼、亲吻、搂抱、自慰等不道德,用粗俗动作或低俗语言调戏妇女的不道德。

例如,偷走剪成妇女发辫、衣服,追赶、阻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生锈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羞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并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羞辱妇女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无法指出是犯罪,例如,有时候追赶、阻截妇女,经教育愧疚改为,并且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就无法以犯罪论处。

羞辱妇女的不道德与猥亵妇女的不道德很相近,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性刺激或符合性欲为目的,而羞辱妇女,一般是以执着精神性刺激为目的,伤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需采行暴力、威逼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羞辱妇女无此容许。主体要件 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能包含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 主观要件 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一般来说展现出出有性刺激或者符合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偏向,但不具备擅自强暴的目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迫淫秽或者羞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确认 与一般淫秽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迫淫秽、羞辱妇女不道德与非强制性淫秽、羞辱妇女不道德区分出去,本法只惩罚以强迫方法淫秽、羞辱妇女的不道德,对于非强制性的淫秽、羞辱妇女不道德无法视为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的不道德都包含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本条对强迫淫秽、羞辱妇女罪的包含虽然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无法将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强迫淫秽、羞辱妇女不道德亦视作为犯罪。

“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迫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无法排斥,或者对妇女采行威逼,即精神上的强迫,使妇女不肯排斥的手段来实行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惊醒、昏倒等状态而实行的猥亵行为,能否确认为强迫猥亵妇女罪呢?我们指出,这种猥亵妇女不道德在本质上是违反妇女意志的,其淫秽手段可视作“暴力”、“威逼”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不应确认为强迫猥亵妇女罪。

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准确确认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行的强迫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展开威逼。这一点,与在强奸罪确认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相互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迫猥亵罪的确认中,无法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不道德都视作强迫淫秽。行为人利用职权诱使女方,女方基于相互利用而忽视行为人对其淫秽的,无法确认为强迫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羞辱对象的不道德与羞辱妇女罪很相近,两者都可以采行暴力、威逼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有所不同。羞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羞辱妇女的不道德,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行的; (2)目的动机有所不同,羞辱妇女罪对妇女展开的羞辱不道德,一般是出于打架斗鸡,谋求精神性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展开的羞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妒忌或背叛,目的是冒犯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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