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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国)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律师解答|妻子为“升职”放弃“生子” 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24-12-08
本文摘要:简介: 生育权是法律彰显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联合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以求构建。

简介: 生育权是法律彰显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联合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以求构建。我和妻子感情很好,婚后妻子仍然无暇工作,跟我誓约三年内不要孩子,我为了妻子的事业考虑到就表示同意了。三年过后,妻子再一表示同意要孩子了,我非常高兴。

旋即妻子分娩了,我母亲还特地从老家赶过来照料她。刚好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经常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到给妻子升迁,但获知她分娩后又有所疑虑。妻子为了升迁,没与我商量,私自做到了胎儿中止手术。

我获知后十分生气,我母亲也因为受到压制住院了。发问:我指出妻子的所作所为很大的损害了我的感情,侵害我的生育权,我能向她拒绝损害赔偿吗? 【律师答案】 生育权是法律彰显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联合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以求构建。

《妇女权益保障法》彰显未婚妇女不生育的权利,特别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拥有独立国家的权利,不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大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分担和已完成,妇女应该拥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如果妻子不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拥有生育权为由强制妻子生育。妻子予以丈夫表示同意中止胎儿,虽然有可能对夫妻感情导致损害,甚至危机婚姻的平稳,但丈夫无法以本人拥有的生育权对付妻子拥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胎儿不包含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私自终止胎儿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催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夫妻双方因否生育再次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裂痕,一方催促再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违宪,不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置。

综上,对于你妻子单方要求中止胎儿的不道德,你无法拒绝损害赔偿。建议你们双方就生育问题只想协商,谋求达成协议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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